▍基础模式:场外期权的买入和卖出
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商,通过与客户达成场外期权交易以满足客户配置资产、投资理财、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需求。客户作为证券公司的交易对手,与交易商的场外期权交易按照买卖方向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客户支付期权费买入期权合约;二是客户向证券公司卖出期权合约,收取期权费。
对于客户买入期权的交易,客户的最大亏损不超过其支付的期权费。对于客户卖出期权的交易,客户的最大亏损或超过其收取的期权费,一般而言客户承担的风险较大。为了控制客户信用风险,交易商会向客户收取相应的履约保障金,以覆盖风险敞口金额。下面分别以客户从证券公司买入期权以及客户向证券公司卖出期权举例。
客户买入期权
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同时与证券公司签署场外期权合约,从证券公司买入挂钩沪深300指数的看涨价差、鲨鱼鳍等期权,而前述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息收入可用于支付场外期权的期权费。固定收益投资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固定收益投资与场外期权投资的组合即构成结构性理财产品;前述资产组合结构即行业俗称的“固收+”结构。
客户卖出期权
客户向证券公司卖出挂钩特定股票的价外看跌期权,获得期权费收入。若到期时股价未下跌至行权价、期权未满足行权条件,则客户仅获得期权费收益;若到期时股价下跌至行权价、期权达到行权条件,除前述期权费收益以外,客户持有该场外期权合约相当于以低于期初价格的行权价格直接投资该特定股票,需要承担行权价格以下的股票价格波动损益。卖出看跌期权帮助投资者实现获得期权费收益及低位增持的效果。
客户向证券公司卖出挂钩特定股票的价外看涨期权,获得期权费收益。若到期时股价上涨、看涨期权行权,除前述期权费收益以外,客户持有该场外期权合约相当于以高于期初市价的行权价格减持股票,即向证券公司让渡超过行权价格以上的价格波动损益;若到期时股价未达到行权价格,客户仅获得期权费收益。卖出价外看涨期权可成为投资者盘活存量股票资产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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