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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带来的课程是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定价方法。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一号(以下简称备忘录一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二号(以下简称备忘录二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三号(以下简称备忘录三号)。
3. 备忘录一号第五条规定:行权指标设定问题。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需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分股指数。二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4. 股票期权激励定价方法。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三十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5. 限制性股票激励定价方法。管理办法并未对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定价进行规定。根据备忘录一号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七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相关指导意见:
- 一、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 二、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其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五十,自股票授予日期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不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6. 实践中以每股账面净资产或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入股是激励对象可以接受的,授予价格低于外部 pe 入股价格的幅度越大,激励对象所感受到的激励力度也就越大。所以股权激励授予价格应在每股净资产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且实施时间越靠近申报期,其价格应越接近于市场价格。
今天的课程就到这里,谢谢大家收听收看,喜欢记得点赞关注我,每天为您分享有用的上市知识,下期再见。